目錄
前言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五、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六、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七、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結束語
前言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分別相當於省、設區的市和縣。
在中國,西藏是一個藏族佔多數的民族聚居區,目前總人口317.55萬,其中藏族佔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還有漢族、蒙古族、回族、納西族、怒族、獨龍族、門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爾巴人等40多個民族成分。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並設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
自1959年實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不僅建立起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斗、共同平等發展、共同繁榮進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實現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成為管理西藏地方社會事務、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成為西藏社會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和享有者。
雖然西藏自治區從成立至今隻有50年,但帶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今日的西藏,是其歷史上最為輝煌的時期。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直至20世紀50年代,西藏社會依然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這種存在了幾百年的黑暗制度,扼殺人權,摧殘人性,是人類社會最為落后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人民既無民主權利,也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項基本人權根本得不到保障。舊西藏與現代文明的距離,十分遙遠。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遭受殘酷的政治壓迫,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喪失了基本人權。
舊西藏實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對廣大農奴實行野蠻壓迫。這些《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被認為是天生高貴的人,處於最上等地位,而廣大農奴則被劃為下等人。命價也有高低不同,上等人“命價為與尸體等重的黃金”,屠夫、鐵匠等下等下級的人,“命價僅值一根草繩”。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量刑標准和處置方法也不相同。仆人使主人受傷的,要砍掉仆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仆人,則不付給任何賠償費。農奴主和農奴在法律上的地位極其不平等,農奴主擁有對農奴和奴隸的生殺予奪權,他們用剜目、割肉、割舌、斷手、剁腳、抽筋、戴銬等野蠻刑罰,來維護對農奴和奴隸的統治。
舊西藏的噶廈政府規定,農奴隻能固定在所屬領主的庄園土地上,不得擅自離開,絕對禁止逃亡。“人不無主、地不無差”,三大領主強制佔有農奴人身,農奴世世代代依附領主,作為土地的附屬物束縛在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種地的,一律得種差地,並支烏拉差役。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收回牲畜、農具、差地,降為奴隸。三大領主還把農奴當作私有財產隨意支配,用於賭博、抵債、贈送、轉讓和買賣。農奴的婚姻必須取得領主的同意,不同領主的農奴婚嫁要繳納“贖身費”。農奴生小孩要到領主那裡繳納出生稅,登記入冊, 世界杯网站买球,注定終身為奴。農奴如果被迫流落外地謀生,要向原屬領主交“人役稅”,持交稅証明,才不至於被當作逃亡戶處理。
1940年前往主持十四世達賴喇嘛坐床的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在《奉使辦理藏事報告書》中,對舊西藏統治者對人民的壓迫以及人民的悲慘痛苦處境有這樣的描述:“西藏因地處高寒,農產稀少,人民生活本極困難,而西藏當局壓迫剝削更無所不用其極,使藏民生活墮入人間地獄,其苦乃不可言。西藏當局視人民直如奴隸牛馬,照例不付代價,即伙食馬料亦須由人民自備,而差徭紛繁幾無寧日,人民受擾之劇可以想見。政府復可一紙命令無代價的征收人民之財產,或將此種財產賞給寺廟或貴族中之有功者。總之,在西藏境內,人民已失去其生存與自由之保障,其生活之痛苦實非言語所可形容也。”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沒有生產資料,生存權受到嚴重威脅。